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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做了规定。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75%比例的有效期间
按照99号文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到75%的比例,仅适用于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并且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
2021年及以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还要看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如果美国到时还在和我们“死磕”贸易战,未来延续的几率应该还是很高的。
二、无形资产的投入期间
按照99号文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2017年12月31日前研发活动已完成,并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无形资产,需要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的(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摊销完毕,则不适用优惠)。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展研发活动,但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若在2021年1月1日后形成无形资产,则不适用优惠),需要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的。
3、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若在2021年1月1日后形成无形资产,则不适用优惠),需要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的。
小提示:赶快转发给技术人员吧,提前做好研发项目梳理
三、无形资产的成本确认
按照99号文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这里的无形资产成本是会计成本、税务成本还是加计扣除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注:指财税【2015】119号文)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仅指会计上归集的允许加计扣除的成本,而不是全部成本。
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的差异比较如下表:
(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四、研发形成知识产权是否一定要资本化
企业在研发完成后,申请并取得了知识产权,该研发过程是否必须要资本化才符合政策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会计上对上述过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107第16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规定,企业无法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准确划分的研发项目,应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不一定必须对研发投入做资本化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6个要点汇总分享》
一、概念内涵分类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它有三个内涵,一是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通过研发形成前所未有且有具体价值的客体;二是有系统组织形式,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具体目标,有一定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支持;三是有较强创造性和较大的不确定性。
它主要包括三大类:应用性研究、试验性开发、实质性改进。
二、时间和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行业负面清单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是行业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负面清单包括六个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这六个行业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以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四、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包括以下七项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创意设计活动
可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六、适用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七、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格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的附件。
八、研发费用归集三个口径
分别是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因各自归集目的不同,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存在一定差异。
(一)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加计扣除口径,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九、研发活动类型
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
十、自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包括六项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十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十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十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十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十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十七、政府补助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201X年收到政府补助300万元,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某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500万元,并结转管理费用,扣减后研发支出200万元。若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调增研发费用支出,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75万元。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3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50万元。
十八、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十九、资本化时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二十、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二十一、关联方委托提供明细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十二、委托境外研发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二十三、委托境外研发需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二十四、委托研发留存备查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五、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对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键影响。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二十六、集中研发的企业集团
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二十七、集团研发应注意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二十八、预缴不能享受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十九、多项优惠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比如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可以同时享受。
三十、盈亏都可以享受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三十一、失败也可享受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十二、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三年
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三十三、自主研发不需要立项备案,委托合作需要登记
自主研发的项目,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
三十四、事后备案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三十五、异议处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十六、核查管理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备注:以上政策要点来源于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财税[2018]99号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
(来源:税屋 立信永安 九维湖南,资料仅供交流学习使用)